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称信访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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