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负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作为信访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管理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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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