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明确本级信访工作部门,牵头推动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 (五)指导本级其他部门、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 (八)承担本单位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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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