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明确本级信访工作部门,牵头推动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 (五)指导本级其他部门、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 (八)承担本单位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