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和《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和《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