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平台短信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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