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平台短信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平台短信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