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或代办人、代理人在信访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可以暂停接待、中止办理,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合规反映诉求。经引导及时纠正的,应当恢复接待、继续办理。 (一)通过信访干扰行政机关履职,胁迫或者变相胁迫金融机构的; (二)干扰办公秩序、骚扰工作人员的; (三)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拒绝按要求或按限定人数推选代表的; (四)不具备当场告知条件,强行要求当场告知的; (五)拒不接受接访干部正常接待的; (六)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七)存在其他滋事扰序、缠访闹访、非法牟利等异常信访行为。 对涉及信访人的金融违法线索,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置。 对涉及信访人的违纪线索,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对涉及信访人的其他违法线索,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无权处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移送。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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