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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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