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