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