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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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