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对信访人未署名或提供的姓名(名称)不明确或匿名的信访事项,应当酌情办理,但不进行告知、答复。 对署名信访事项,但信访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或存在冒名、假名,联系方式、地址不实,冒用他人联系方式、地址等情形的,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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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