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事项完成办理、复查、复核程序的,认定为行政三级办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机关、单位可以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行政三级办理终结,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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