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不再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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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