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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