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在适用普通程序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做好引导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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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