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在适用普通程序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做好引导工作。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