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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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