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