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采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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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