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采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