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尊重信访人意愿,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引导调解和解,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对法律法规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