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方式分为法定程序、普通程序、专门程序。 对申诉求决类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导入相应法定程序或专门程序处理;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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