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纪检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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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