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纪检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纪检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