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转送有关信访承办部门参考办理,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