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转送有关信访承办部门参考办理,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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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