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引导至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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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