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条
对关联信访事项,可以由信访群体推选代表或代理人统一接收、提供信息网络查询渠道或者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告知。 对联名信访事项,有明确联系人的,告知联系人;未指明联系人的,原则上仅告知第一署名人,由其自行联系其他联名人;无法确定第一署名人的,以来访人、提交人、联系人、寄件人之一作为告知对象。 对重复信访事项,除首次认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外,不再重复告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