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以终止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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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