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八条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以终止程序。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