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承办部门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信访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或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向上一级信访工作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部门报告国家信访局。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承办部门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信访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或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向上一级信访工作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部门报告国家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