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按照职责分级、分工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可以按照职责部分受理。 涉及系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或指定办理。 涉及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或由本级信访工作部门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其他部门配合。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部门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信访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部门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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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