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逐级走访的规定,到有权处理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接访人员可以对接访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要求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核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对业务性、政策性较强或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内设机构、金融机构配合做好接待工作。有关内设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派员到达指定场所。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