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