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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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