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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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