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