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