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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