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