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