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赠,帮助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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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