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纳入县乡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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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