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管理资金是指维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必需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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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