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章 工作人员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服务。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