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备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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