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内部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