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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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