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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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