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协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