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