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内部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