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向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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