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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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