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供养内容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