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供养内容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