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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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