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应当遵守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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