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协议范本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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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