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服务对象第十二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