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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