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