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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