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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