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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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