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